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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危险驾驶案)_山东省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山东省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济槐荫检一部刑诉〔2021〕19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1041989********,汉族,中专文化,无业,住济南市槐荫区**小区**号楼**号,户籍地济南市**庄**号。2020年4月13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济南市公安局槐荫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济南市公安局槐荫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并已告知被告人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相关规定,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16日0时许,被告人王某某饮酒后驾驶鲁******号别克牌黑色小型轿车沿本市槐荫区南辛庄西路由南向北行驶至吉尔大厦门口时与道路中心隔离护栏相撞,造成车辆、护栏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经检验,被告人王某某被查获时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33.1±5.6mg/100ml,达到醉酒数值。济南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槐荫区大队认定王某某负事故全部责任。案发后被告人王某某赔偿道路护栏及维修费2600元。

2020年4月9日,被告人王某某经公安机关电话传唤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书证: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抓获经过、户籍证明、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山东省非税收入通用票据、交通设施赔偿交款通知单等;2、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和辩解;3、鉴定意见:济南市公安局交通物证鉴定所检验报告;4、证人李某某证言;5、视听资料:监控录像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被告人王某某系自首,鉴于其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判处被告人王某某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可以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孙文东

2021年1月19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现取保候审在住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4、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具结书各1份。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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