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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危险驾驶案)_山东省济南市济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山东省济南市济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鲁济阳检一部刑诉〔2020〕7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701251982********,汉族,初中文化,务工,群众,住山东省济南市济阳区**小区**号楼**单元**室(户籍地济南市济阳区**镇**村**号)。2019年12月12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济南市公安局济阳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济南市公安局济阳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0月6日15时45分许,刘某某驾驶鲁******重型自卸货车,沿省道248线由南向北行驶至开元大街路口时,与前方顺行突然停驶的被告人王某某驾驶的鲁******小型轿车发生追尾事故,双方车辆均有不同程度损坏。经抽血检验,王某某静脉血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215.7±9.1mg/100ml,系醉酒状态。经认定,王某某、刘某某承担本次事故的同等责任。2019年10月8日,王某某与刘某某达成赔偿协议,刘某某出具谅解书。

认定述事实的证据如下: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执行措施凭证、现场勘验笔录、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驾驶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道路交通物证检验鉴定文书、发破案经过、事故赔偿协议、谅解书、证人刘某某证言、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和辩解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提起公诉,建议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济南市济阳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燕

2020年1月10日

附:1.被告人王某某现取保候审于住处。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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