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莘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莘检一部刑诉〔2020〕311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于山东省阳谷县,公民身份号码:3725221973********,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地阳谷县**镇**村**号,住址**。2020年6月3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莘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莘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3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18日19时11分,被告人王某某酒后驾驶冀******号小型轿车行驶至莘县**镇***村***有限公司门口处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检测,王某某的静脉血中检出乙醇成分,其含量为145.1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莘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张香琴
检察官助理:周胜男
2020年12月7日
附件:
1.被告人王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于阳谷县**镇**村**号,联系电话:1580108****。
2.全部案卷和证据材料两册、光盘二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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