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莱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莱检一部刑诉〔2020〕463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6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6251968********,汉族,高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莱州市**路街道**村**号,现住莱州市**小区**号楼**单元**号。2016年12月27日因酒后驾驶机动车被莱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行政处罚;2020年10月15日因涉嫌危险驾驶,被莱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11月27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本院决定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东省莱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28日14时58分许,被告人王某某醉酒后驾驶鲁******号小型轿车沿莱州市**街由北向南行驶,行至**学校西门门前时,被执勤交警查获。经民警当场对被告人王某某进行呼吸式体内酒精含量检侧,结果为171.2mg/l00ml,随后交警将其带至莱州市中医院抽取血样。2020年9月10日,经烟台正禾司法鉴定所鉴定,当日被告人王某某体内血液中乙醇成分含量结果为117.88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案件来源等书证;烟台正禾司法鉴定所法医毒物司法鉴定意见书;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法定刑为拘役并处罚金。被告人王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构成坦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曾因酒后驾驶机动车受过行政处罚,依法应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莱州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孙兆刚
2020年12月3日
附件:
1.被告人王某某现取保候审于莱州市**路街道**村。
2.侦查卷1册。光盘1张。
3.证人(鉴定人)名单1份。
_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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