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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危险驾驶案)_山东省菏泽经济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0

山东省菏泽经济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菏开检刑检刑诉〔2020〕188号 

  被告人王某某,女,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729221990********,汉族,高中文化程度,个体,户籍所在地山东省曹县,住山东省曹县*********。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16日被菏泽市公安局开发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菏泽市公安局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27日22时许,被告人王某某酒后驾驶鲁R***小型轿车沿菏泽市广州路由南向北行驶,行驶至与黄河路交叉口处,被执勤交警当场查获。后经菏泽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鉴定,被告人王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46.9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书证:户籍信息等;2.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3.鉴定意见:理化检验报告;4.视听资料:查获视频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菏泽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新德

2020年12月3日 

附件:

1.被告人王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山东省曹县*********;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光盘贰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4.《量刑建议书》贰份;

5.证人名单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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