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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危险驾驶案)_山西省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山西省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并小检刑刑诉〔2020〕305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汉族,居民身份证号码1422341991********,高中文化程度,山西省偏关县人,户籍所在地:山西省偏关县**乡**村**,现住:太原市小店区**村,无业。2019年10月28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太原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31日被太原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太原市公安局侦查终结,经太原市人民检察院交办,于2020年4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0月27日23时07分许,被告人王某某酒后驾驶晋A****9号紫色吉利牌小型轿车沿**路由南向北行驶至**街口时,被民警当场查获,民警在现场使用酒精呼吸测试仪对其测试,测试结果为205.7mg/100ml。经太原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对其血样进行检测鉴定,其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22.08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被告人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辆,其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22.08mg/100ml,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滑晓艳

2020年4月27日

附:

1.被告人现在处所:太原市小店区**村,联系电话:1362347****。

2.本案侦查卷宗壹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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