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太原市杏花岭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并杏检一部刑诉〔2020〕142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1401031980********,汉族,中专文化,无业,籍贯:山西省祁县,出生地:山西省太原市,户籍地:山西省太原市杏花岭区**园**号**栋**单元**号,现住址与户籍地一致。2019年7月3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太原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太原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2020年4月7日向太原市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2020年4月9日由太原市人民检察院将本案交由我院审查办理。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21日23时02分,被告人王某某饮酒后驾驶晋A****2蓝色晶锐牌小型轿车沿太原市杏花岭区**街由南向北行驶至**宿舍**门口时,被太原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尖草坪二大队民警查获。经太原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对血样进行酒精含量检验鉴定,鉴定意见为112.72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查获经过、酒精呼气检测记录、血液酒精含量司法鉴定检验报告书、被告人供述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太原市杏花岭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杨瑞军
2020年4月16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现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346686****;
2.移送:案卷壹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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