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并迎检刑检刑诉〔2020〕440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3022198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四川省达州市宣汉县**镇**村**组**号,现住址山西省太原市杏花岭区**街**小区**号楼**单元**楼**,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14日被太原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太原市公安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12日2时59分,被告人王某某酒后驾驶渝A****0号白色大众牌小型轿车在太原市迎泽区建设南路由南向北行驶至建设南路南内环街高架桥时被民警当场查获。经太原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从王某某血样检材中检出乙醇成分,乙醇含量为139.12mg/100ml,系醉酒后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4、被告人供述;5、鉴定意见;6、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超
检察官助理:谢进
2020年11月24日
附件:
1.被告人现被取保候审。(电话1306804****)
2.案卷材料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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