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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危险驾驶案)_山西省孝义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孝义市人民检察院

山西省孝义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孝检一部刑诉〔2021〕3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23011987********,汉族,初中文化,山西省孝义市**镇**村人,准驾车型C1,无业,住山西省孝义市**楼**单元**室,因修理厂没有配备灭火器,2017年11月10日被孝义市公安局行政处罚300元;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14日被山西省孝义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西省孝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1年1月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以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2日23时39分许,被告人王某某驾驶晋A****W大众牌轿车,沿本市府前街由西向东行至府前壹号段时,碰撞道路中心隔离栏,隔离栏又碰撞由东向西行至该处,由冯某甲驾驶的晋J****8奇瑞牌轿车,发生致双方车辆及路产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山西省孝义市公安局交警大队事故责任认定,被告人王某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经山西省平遥司法鉴定中心血液酒精检测,从送检的被告人王某某的血样中检出酒精成分,含量为223.68mg/100m1。2021年1月7日双方就民事部分答成调解协议。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事故现场照、抽血照、查获经过、事故责任认定书、驾驶证及行车证信息、血样提取登记表、行政处罚决定书、调解协议及收条、常住人口基本信息等书证;

2.血液酒精检测司法鉴定意见、车辆痕迹勘验笔录;

3.被害人冯某乙的陈述;

4.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及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对被告人从宽处理,根据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条第(一)项、第(二)项之规定,应对被告人王某某从重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王某某拘役二个月,并罚金1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建议适用速裁程序审理,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西省孝义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杜瑞明

2021年1月11日

附件:

1.被告人王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居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共壹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4.收条及调解协议书各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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