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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危险驾驶案)_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岳楼检二部刑诉〔2020〕290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性,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98119**********,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沅江市,住岳阳市岳阳楼区**小区。因涉嫌危险驾驶罪,2020年5月29日被岳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岳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罪,于2020年7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5日23时40分许,被告人王某某酒后驾驶湘******的小型汽车,沿本市岳阳楼区沿湖路由西向东行驶至沿湖路渔都路段时,与前方同向行驶的陈某某驾驶的湘******的三轮摩托车相撞,造成两车受损,陈某某轻微受伤的交通事故。后陈某某的朋友报警,岳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岳阳楼大队民警赶至现场后将王某某带至本市一人民医院提取血液样品。经岳阳市平安司法鉴定所鉴定,王某某体内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09.3mg/100ml。

事发后,被告人王某某与陈某某达成和解,陈某某对王某某表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受理案件登记表、查获经过、常住人口信息、血样提取登记表、驾驶证复印件及驾驶人信息查询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交通事故照片、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谅解书等书证;2.证人白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陈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司法鉴定意见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斌

2020年8月25日

附件:

1.被告人王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方式:1350730****);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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