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石家庄市平山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平检公诉刑诉〔2020〕256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9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1311999********,汉族,中专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石家庄市平山县**镇**村**路**号,现住石家庄市平山县**小区**-**-**室,因涉嫌犯有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20日被平山县公安局取保候审,现住原籍。
本案由平山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7月07日22时许,被告人王某某醉酒后驾驶冀A*****小型轿车沿平山县城康乐街西南向北行驶,后被平山县交警大队执勤民警在康乐街与冶河路交叉口处当场查获。经呼气式酒精检测仪检测,王某某检测结果为101mg/100ml。经平山县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送检王某某静脉血中检出乙醇成分,其含量为:100.96mg/100ml。经查,案发时王某某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
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查获经过等书证;
2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被告人王某某的讯问笔录;
3鉴定意见
平山司鉴【2020】毒鉴字第158号司法鉴定意见书;
4.现场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石家庄市平山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智增林
2020年11月12日
附件:1.被告人王某某被取保候审,现住原籍。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