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平新检一部刑诉〔2019〕185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7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401********1077,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平顶山市宝丰县**镇**庄**村**号,住本市新华区**街**家属楼**单元**楼**户,因盗窃罪于2010年5月25日被平顶山市石龙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平顶山市公安局光明路分局决定,于2019年7月23日被平顶山市公安局光明路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危险驾驶罪,经平顶山市公安局光明路分局决定,于2019年7月26日被平顶山市公安局光明路分局取保候审。2019年8月23日本院重新作出取保候审决定,并由平顶山市公安局光明路分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平顶山市公安局光明路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8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8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9月30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0月30日补查重报。
本院于2019年9月23日、2019年12月1日各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7月22日晚23时25分许,被告人王某某酒后驾驶一辆车牌为豫D******的传祺牌小型轿车由宝丰县返回平顶山,沿平顶山市湛北路由西向东行驶至凌云路交叉口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后带其至解放军九八九医院抽取血样,经平顶山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王某某血样中乙醇含量为255.28mg/100ml。
被告人王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前科证明、到案经过、机动车查询结果、提取血样登记表等;2.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和辩解;3.鉴定意见:平公物鉴(理化)字[2019]990464号检验报告;4.视听资料:抽血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到案后如实供述所犯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构成坦白,可以从轻处罚。综合上述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王某某拘役2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杨 杰
检察官助理:孔高颂
(院印)
2019年12月13日
附:
1.被告人现被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