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王某某危险驾驶案)_广东省东莞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广东省东莞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一区检刑诉〔2020〕Z3362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24221987********,汉族,文化程度高中,户籍所在地为安徽省淮南市寿县**镇**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0日被东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东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法定期限内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4月17日22时58分,被告人王某某醉酒(经鉴定,其血液中检出乙醇含量为161.14mg/100ml)驾驶粤SQ9****号小型轿车行驶至东莞市石碣镇崇焕路石单路路口时,与前方由被害人彭某某驾驶的粤S72****号小型轿车车尾发生碰撞,造成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彭某某打电话报警,交警到场处理并把王某某带回审查。经公安机关认定,王某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现王某某已对被害人彭某某做出经济赔偿1000元并取得对方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现场勘验材料,法医毒物司法鉴定意见书,到案经过、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认罪认罚具结书、谅解书等书证,执法视频录像,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无视国法,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检察员:杨彩琼

  2020年8月28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现被取保候审。  

2.移送本案侦查卷二册、检察卷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和量刑建议书各一份。

4. 建议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独任)。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