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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危险驾驶案)_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海检刑诉〔2020〕8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85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09231985********,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户籍地广东省茂名市********号,因本案于2020年5月15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2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王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14日23时32分,被告人王某某饮酒后驾驶粤A5****号小型普通客车途经本市海珠区东晓南路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南方医科大学司法鉴定中心检验,被告人王某某血液中乙醇(酒精)含量为133.7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

2、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

3、鉴定意见;

4、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无视国家法律,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惟被告人王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许洁霞                                   

  2020年7月14日 

                                                

附件:

1.被告人王某某现被取保候审,联系方式:139********;

2.本案卷宗1册2卷,光盘1张;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量刑建议书2份

4.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1份、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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