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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危险驾驶案)_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云检刑诉〔2021〕209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19231991********,汉族,文化程度大学,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平昌县**镇**街**号。因本案于2020年9月11日经广州市公安局决定被取保候审,2021年1月18日经本院决定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1年1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10日22时许,被告人王某某酒后驾驶粤A3****号小型越野客车行驶至广州市白云区绕城高速公路9公里北村收费站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检验,其静脉血液中乙醇(酒精)含量为103.6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查获经过、现场照片等书证;

2、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

3、鉴定意见;

4、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王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王某某拘役一个月,可适用缓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 汪筱文

检察官助理 高珩

2021年1月22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现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882624****。

2、本案卷宗材料共2册及光盘1张。

3、《具结书》1份。

4、本案为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案件,建议对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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