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花检二部刑诉〔2020〕Z1041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4251983********,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湖南省衡阳市常宁市**乡**村**组**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13日被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1月16日经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决定,于同日被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2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王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12日23时许,被告人王某某酒后驾驶湘D7****号牌小客车途经S118线花都区花东镇永光村路段时,被民警查获。经鉴定,被告人王某某血液中乙醇(酒精)的含量为212.9mg/100mL。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检察院
检察官:金秋
2020年6月16日
(院印)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现居住在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镇**村**巷**号**房,联系方式:1521880****。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证据目录和证人名单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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