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穗埔检刑诉〔2020〕387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性,197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6261976********,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岳阳市平江县。2019年9月21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广东省广州市公安局黄埔区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9月25日被广东省广州市公安局黄埔区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3月26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同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东省广州市公安局黄埔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2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4月27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21日13时50分许, 被告人王某某酒后驾驶一辆白色无牌两轮摩托车行驶至广州市黄埔区萝塱路荔红路东10米处与何某某驾驶的小轿车发生碰撞,造成双方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由被告人王某某负事故全责。经鉴定,从送检的被告人王某某的血液中检出乙醇(酒精)含量为178.7mg/100ml。被告人王某某无机动车驾驶资格。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 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现场照片、酒精呼气测试检测单等书证;2.证人何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司法鉴定检验报告书、道路交通事故车辆技术检验报告等鉴定意见;5.勘验、检查等笔录;6. 现场监控、抽血录像、讯问视频等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无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无视国家法律,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郑济慈
附:
2. 本案卷宗材料共2册、光盘3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证据开示表》各1份。
4.《量刑建议书》3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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