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王某某,男,196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01271963********,汉族,文化程度初中,个体,户籍地及住址:广东省清远市清城区**镇**村**村**号。因本案于2020年3月13日被清远市公安局清城分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4月1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清远市公安局清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12日20时许,被告人王某某酒后驾驶粤R/*****号小型普通客车行驶至清远市清城区S253线龙塘三加村路段时与由凌某某驾驶的粤R/*****号小型普通客车发生碰撞,造成凌某某受伤及双方车辆不同程度损坏的交通事故。经鉴定,被告人王某某驾车时血液乙醇含量为157.71mg/100ml,属醉酒驾驶机动车。经清远市公安局清城分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被告人王某某承担此事故的同等责任,凌某某承担此事故同等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人口信息、抓获经过、现场检测报告书、前科证明、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等书证;2.被害人凌某某的陈述;3.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辨认笔录、现场勘查笔录、现场照片、现场图等;6.现场执法视频、审讯视频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无视国家法律,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行认罪认罚,同意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显忠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现在其住所地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光盘3张。
3.量刑建议书4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5.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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