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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危险驾驶案)_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检察院

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珠香检公诉刑诉〔2019〕426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7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523241975********,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兴安县**镇**路**号**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3月26日被珠海市公安局高新分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珠海市公安局高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3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3月25日22时26分许,被告人王某某醉酒后驾驶桂CU2****号小型客车沿珠海市高新区**大道由北往南方向行驶至交**路路口时,被设卡民警当场查获。经抽取血样检验,被告人王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90.2毫克/100毫升。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2.血样提取登记表等书证;3.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胡  欣 

2019年3月29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现羁押于珠海市第二看守所;

    2.本案卷宗共二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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