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珠香检公诉刑诉〔2019〕426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7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523241975********,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兴安县**镇**路**号**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3月26日被珠海市公安局高新分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珠海市公安局高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3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3月25日22时26分许,被告人王某某醉酒后驾驶桂CU2****号小型客车沿珠海市高新区**大道由北往南方向行驶至交**路路口时,被设卡民警当场查获。经抽取血样检验,被告人王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90.2毫克/100毫升。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2.血样提取登记表等书证;3.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胡 欣
2019年3月29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现羁押于珠海市第二看守所;
2.本案卷宗共二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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