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增检一部刑诉〔2020〕Z741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7271992********),汉族,文化程度高中,户籍地址:河南省新乡市封丘县**镇**村**号。因本案于2020年1月9日被广州市公安局增城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12日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增城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2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王某某,饮酒后驾驶1辆小型轿车(车牌号为:粤A5E***),于2020年01月08日 21时03分许,行驶至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新塘镇沙埔大道路段,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现场对被告人王某某进行酒精呼气测试(结果为:173.4mg/100mL),后将其带至广州市增城区新塘医院进行抽血送检(经广东康怡司法鉴定中心检验,被告人王某某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179.73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抓获经过、人口查询信息;
2.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3.证人刘某奇的证言;
4.司法鉴定意见书;
5.现场照片;
6.视听资料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无视国家法律,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二)项之规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王某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马某某
2020年6月12日
附件:
1.被告人王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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