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海检诉刑诉〔2020〕584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7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105221972********,汉族,文化程度大学,户籍地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街**号**房。因本案于2019年12月14日被刑事拘留,同月17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王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13日22时许,被告人王某某饮酒后驾驶粤A*****号牌小型普通客车先后行经南沙港快速路、华南快速干线、新光快速路等路段,至同日23时38分途经广州市海珠区江海大道进新滘中路南117米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检验,从被告人王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酒精)含量为157.0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
2.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3.鉴定意见;
4.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真实客观,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无视国家法律,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醉酒驾驶机动车在城市快速路上行驶,根据《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条第(三)项的规定,应从重处罚。惟被告人王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王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综上,建议判处被告人王某某拘役一个月十五天,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盛楠
2020年5月8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39********。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2卷、光盘1张。
3.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证据明细2份。
4.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1份,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