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花检刑诉〔2020〕1614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01111981********,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广州市白云区**巷**号。因贩卖毒品罪,于2014年8月29日被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三个月,于2015年8月22日刑满释放。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10日经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决定,于同日被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2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王某某认罪认罚,并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9日23时许,被告人王某某饮酒后驾驶车牌为粤R0****的小轿车从广州市花都区凤凰南路出发,行驶至花都区新华路151号之2路段被民警抓获。经鉴定,被告人王某某的血液中乙醇(酒精)含量为110.2mg/100ml。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金秋
2020年9月7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被取保候审,现居住在广州市白云区**巷**号,联系方式:1363238****。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证据目录和证人名单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