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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危险驾驶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柳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柳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柳南检公诉刑诉〔2019〕615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12221994********,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太和县**镇**园**号**,住柳州市柳南区**路**栋**单元**楼。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3月15日被柳州市公安局柳南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柳州市公安局柳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1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1、2019年2月21日0时27分许,被告人王某某酒后驾驶车牌号为闽D****3的比亚迪牌小型普通客车到柳州市柳南区航生路民鑫市场前,与行人周某某发生冲突,周某某报案,被告人王某某被公安机关查获。经鉴定,被告人王某某案发时血液乙醇含量为154mg/100ml。

2、2019年5月13日6时许,被告人王某某酒后驾驶车牌号为闽D****3的比亚迪牌小型普通客车在柳州市鱼峰区茅山路大城小爱KTV门前路段行驶,与覃某某的电动车发生剐蹭,覃某某报案,被告人王某某被公安机关查获。经鉴定,被告人王某某案发时血液乙醇含量为99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检查笔录,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柳州市柳南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庞秀壮

2019年11月27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在其住所候审,联系方式 1858982****。

2.侦查卷和检察卷各一册,光盘11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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