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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危险驾驶案)_广饶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广饶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广检一部刑诉〔2020〕101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29281987********,汉族,初中文化,群众,户籍所在地及现居住地山东省菏泽市**县**镇**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2019年12月13日被广饶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2月16日被广饶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饶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1月23日20时50分许,王某某酒后驾驶鲁******小型普通客车沿潍高路由东向西行驶至高速公路高架桥东侧时发生交通事故,造成车辆和公路设施损坏,王某某电话报警后被民警查获,经检测:王某某静脉血中乙醇成分含量为263.36mg/100ml,经认定:王某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电子档案、受案登记表、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等书证;2.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3.东营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检验报告;4.抽血录像光盘。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的相关规定,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辆,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主动报案并如实供述,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对其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建议适用速裁程序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广饶县人民法院

2020年4月13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现居住于山东省**市**县**镇**村;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光盘2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证据开示笔录1份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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