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远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开检一部刑诉〔2020〕88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性,197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6231979********,壮族,小学,务工人员,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西畴县,住开远市**路**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2月5日被开远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日被我院决定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开远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并告知其认罪认罚及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15日晚,被告人王某某酒醉后驾驶一辆车牌号为云G*****的普通二轮摩托车,21时14分行驶至开远市**路和**路交叉路口处时,被开远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民警当场查获。经鉴定,被告人王某某的静脉血乙醇含量为133.59mg/100ml血。
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意见,自愿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立案决定书、查获经过,户口证明等;
2.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3.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开远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唐熙雯
2020年4月20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于居住地,联系电话:1512620****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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