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张北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张检一部刑诉〔2020〕289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性,197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25211974********,汉族,初中文化,群众,住河北省张北县**小区**号楼**单元**室(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张家口市张北县**乡**行政村**村),因涉嫌危险驾驶,经张北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4月13日被张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张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9日20时35分许,被告人王某某醉酒后驾驶冀 GF****号小型轿车由西向东行驶至张北县张北镇建安路与永和街十字路口处被执勤民警查获,现场经呼出气体式酒精检测,其乙醇含量为为140mg/l00ml。2020年1月11日,经北京明正司法鉴定中心检验,在送检的王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其含量为161mg/100ml,王某某对检验结果无异议。王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并自愿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书证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王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张北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宋 锋
检察官:杨晓娜
(院印)
2020年11月12日
附件:
1.被告人王某某现居住在张北县;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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