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张家口市桥西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张西检一部刑诉〔2020〕151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性,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7031982********,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张家口市桥西区,住张家口桥西区**街**号楼**单元**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27日被张家口市公安局桥西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张家口市公安局桥西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1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30日晚23时05分,被告人王某某醉酒后驾驶一辆车牌号码为津C5****的骐达牌小型轿车在在新华街通顺街50米处被执勤交警查扣。后经张家口市法医鉴定中心对被告人王某某血液酒精含量进行鉴定,被告人王某某体内酒精含量为136.40mg/100m1,其系初犯,在审查起诉阶段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呼气式酒精检测单等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张家口市法医鉴定中心鉴定意见;5.现场查获视频光盘。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张家口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候增玉
检察官助理:董琪
2020年9月11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张家口桥西区**街**号楼**单元**室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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