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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危险驾驶案)_张家港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张检一部刑诉〔2020〕298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96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403231996********,汉族,初中文化,张家港市**会所员工,住张家港市**镇**苑**幢**室(户籍所在地为安徽省固镇县**乡**村**庄**号)。被告人王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23日被张家港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张家港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18日23时20分许,被告人王某某酒后驾驶苏EJ**小型轿车,沿张家港市杨舍镇乘航蒋乘路由南向北行驶至乘航小学路段时,被民警当场查获。经鉴定,被告人王某某血液中的乙醇浓度为153mg/100ml。 

被告人王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驾驶证、行驶证等;

2.证人赵某某、陈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张家港市中医医院司法鉴定所出具的鉴定意见等;

5.张家港市公安局提供的执法录像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虽不具有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王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王某某拘役一个月十天,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兰兰   

2020年6月4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现在其住处候审;

2.全部案卷材料;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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