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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危险驾驶案)_张家港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张检一部刑诉〔2020〕450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 1991 年** 月** 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10811991********,汉族,初中文化,张家港市**有限公司员工,暂住张家港市**镇**村**单元**室(户籍地河南省禹州市**乡**村**组)。被告人王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 年11 月27 日被我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张家港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7日2时许,被告人王某某酒后驾驶牌照为苏UE****小型汽车,从张家港市锦丰镇锦绣路由东向西行驶至永新路路口东侧路段与道路中间隔离护栏相撞,致使车辆及护栏受损。事发后,被告人王某某让他人顶替,被公安机关查获。经鉴定,被告人王某某血液中的乙醇浓度为218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驾驶证、行驶证、血样提取登记表、发票等; 

2.证人朱某某、张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及辩解; 

4.张家港市中医医院司法鉴定所出具的鉴定意见; 

5.张家港市公安局交警大队所作的事故现场图、事故责任认定书等; 

6.张家港市公安局提供的执法录像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黄高 

 2020年7月8日 

附: 

1. 被告人王某某现在暂住处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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