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怀来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怀检一部刑诉〔2020〕206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汉族,居民身份证号码1307301994********,大专文化程度,政治面貌:群众,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张家口市怀来县**镇**村**号,现住河北省张家口市怀来县**镇**小区**栋**单元**室,2020年7月29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怀来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12月24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怀来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怀来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2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05月31日23时11分,被告人王某某驾驶冀G*****号白色菲亚特牌小型轿车,由西向东行驶至怀来县沙城镇实验中学门口时,被执勤交警查获。经对被告人王某某进行呼气式酒精测试,其初步检测结果为100mg/100ml。经鉴定,其血液乙醇含量为110.73mg/100ml,属醉酒驾驶。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犯罪嫌疑人个人情况;行政强制措施凭证、呼气式酒精含量检测结果单、机动车驾驶证复印件、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
2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3鉴定意见:委托鉴定书、张家口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出具的检验报告、照片说明、鉴定意见通知书;
4检查、侦查实验等笔录:检查笔录;
5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影像资料制作说明、光盘1张。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怀来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王晖军
检察官助理:刘艳晓
2020年12月25日
(院印)
附件: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具结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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