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东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惠东县检刑诉〔2020〕21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52221994********,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揭阳市揭西县,现住惠东县平山街道**路**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25日被惠东县公安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惠东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危险驾驶案,于2020年8月3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3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29日凌晨3时许,被告人王某某在惠东县平山**酒吧喝酒后,4时许其驾驶一辆号牌为粤L7****小轿车搭乘刘某某,从惠东县平山**酒吧往惠东县平山营盘路方向行驶,行驶至惠东县平山街道**路门前时,因操作不当碰撞陈某某停放在道路外的车牌号为粤LD3****小轿车,造成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公安机关到达现场处置。经司法鉴定,被告人王某某血液乙醇含量为155.18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现场勘验等笔录;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惠东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周文尧
2020年8月31日
附件:1.被告人王某某现羁押于惠东县看守所。
公安侦查卷二册、检察卷一册、光盘二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