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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危险驾驶案)_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广东省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惠阳检刑诉〔2020〕125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性,198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202811981******,汉族,初中文化,群众,非公职人员,户籍地广东省惠州市惠阳区**镇**村委会**街。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9日被惠州市公安局惠阳区分局取保候审,同年11月24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惠州市公安局惠阳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案,于2020年11月16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11月4日0时31分许,被告人王某某驾驶粤L**小型越野客车途经惠阳区**镇**路**医院门前路段被执勤交警查获,现场测得其呼气酒精含量为170mg/100ml。经检测,被告人王某某的血液样本中检出酒精含量为164.34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视听资料、抓获经过等。前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指控认定的犯罪事实。被告人王某某自愿认罪,同意量刑和适用速裁程序,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法

检  察  官 吕丽香

                              2020年11月24

                                 

附件1.被告人现在被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建议适用速裁程序进行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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