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成武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3日20时50分许,王某某在无驾驶资格的情况下,驾驶雷军牌四轮电动轿车沿成汶路由北向南行驶至汶上南大桥处,被执勤民警查获。经鉴定,被告人王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16.3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身份信息等;2.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3.鉴定意见:菏泽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理化检验报告等;4.视听资料:光盘一张。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可对其从宽处理。建议对其判处拘役二个月至三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成武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步效民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现取保候审于成武县**镇**村**村**号**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鉴定人名单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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