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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危险驾驶案)_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川成双二部刑诉〔2020〕238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性,1988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37231988******,汉族,中专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巴中市平昌县******号附**号,2019年12月19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成都市公安局双流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成都市公安局双流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4日0时18分,王某某酒后驾驶车牌号码为川A****的荣威牌小型轿车行驶至双流区双楠大道龙桥路口时被执勤民警挡获。经检验鉴定,王某某血液样品乙醇浓度为136.4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鉴定意见;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在到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具有坦白情节,建议判处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速裁程序依法判处。

此致

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胡继恒

2020年4月16日 

附:

1.被告人取保候审的处所: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号。联系方式:1878******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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