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成都市公安局新都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2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13日晚,被告人王某某酒后驾驶一辆悬挂车牌号为川A*****的越野车沿成都市新都区斑竹园镇中利路由西向东方向行驶。当日20时19分许,被告人王某某驾车行至成都市新都区斑竹园镇中利路天来花园酒店往北星大道方向50米处路段时被民警查获。经成都市公安局道路交通事故物证鉴定所鉴定:王某某血液样品乙醇浓度为162.7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鉴定意见及通知书、辨认笔录、视听资料、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与辩解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本案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被告人王某某的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文露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现取保候审(联系方式:1368908**** );
2.公安侦查卷宗贰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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