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温江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成温检一部刑诉〔2020〕12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1231973********,汉族,初中文化,务农,成都市温江区人,户籍所在地成都市温江区**镇**村**组。2020年5月9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成都市公安局温江区分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成都市公安局温江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5月6日,被告人王某某醉酒无证驾驶一辆无号牌普通两轮摩托车,行至成都市温江区柳河上街12号路段时,被执勤民警挡获。经检验,被告人王某某血液样品中乙醇浓度为187.3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鉴定意见、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在道路上醉酒无证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本案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罪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处罚。被告人王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王某某拘役2个月,缓刑4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第一款、第二款之规定,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速裁程序依法判处。
此致
成都市温江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旭
2020年7月21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588237****。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2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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