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川成青检刑诉〔2021〕116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3021985********,汉族,大专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四川省自贡市自流井区**路**号**栋附**号,住成都市青羊区光**街**号**栋**单元**号。2020年8月24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成都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取保侯审。
本案由成都市公安局青羊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23日22时41分许,被告人王某某饮酒后驾驶车辆号牌为川A*****的白色东风雪铁龙牌小型汽车(逾期未年检),从本市武侯区武侯立交内侧中粮祥云附近出发,经武侯立交、西三环路主道,由西三环路三段内侧辅道由武青桥往苏坡立交方向行驶,当行驶至本市青羊区西三环路三段内侧辅道距玉宇路交叉口约50米处时,被民警查获。经抽血检测,其血液乙醇浓度鉴定为146.9mg/100ml,系醉酒后驾驶机动车。
另查明:王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行驶的西三环路主道系城市快速路。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鉴定意见、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证人证言、视听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本案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王昱入
2021年1月29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现取保侯审,联系电话:1808101****;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光盘壹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量刑意见书壹份、建议适用速裁程序函壹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