扶沟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扶检一部刑诉〔2020〕209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性,197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7211973********,汉族,初中肄业文化,农民,住河南省扶沟县**乡**行政村**村。因犯危险驾驶罪于2018年9月10日被扶沟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因犯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3月8日被扶沟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24日被扶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扶沟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2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23日22时5分,被告人王某某酒后驾驶两轮摩托车,沿扶沟县城**路由东向西行驶至**路口时,被执勤交警查获。经检测,被告人王某某体内血液乙醇含量为202.05mg/100ml,属醉酒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查获经过、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刑事判决书、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
2、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3、鉴定意见:许昌建安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扶沟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朱广东
检察官助理:王水明
(院印)
2020年8月4日
附件:
1.被告人王某某现在羁押于扶沟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33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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