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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危险驾驶案)_敦化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敦化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敦检一部刑诉〔2019〕138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2403191986******,汉族,大学本科,户籍所在地吉林省敦化市,现住敦化市**镇**村,无业。2018年3月26日,因犯故意毁坏财物罪被敦化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4月19日被敦化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4月26日被敦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2019年5月10日敦化市人民检察院下达撤销逮捕通知书,于同日被敦化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并于2019年7月23日被敦化市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敦化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7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7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19年7月23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4月15日16时20分许,被告人王某某醉酒后驾驶吉H*****号捷达牌轿车沿敦化市江南镇万福村道路由南向北行驶至村北侧时,与相对方向徐 某某驾驶的两轮电动车相撞,造成徐某某受伤,两车受损。经延边朝鲜族自治州公安及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告人王某某血样中检出乙醇成分为169.34mg/100ml。

经敦化市公安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人王某某负本起事故的全部责任,被害人徐某某无责任。被告人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向被害人赔偿了部分医药费用。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理道路交通事故案件登记表,交通事故现场草图,现场照片,驾驶人、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电话查询记录、刑事判决书、认罪认罚具结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常住人口数据查询详细信息等书证;

(2被害人徐某某陈述;

(3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现场勘验笔录;

(5延边朝鲜族自治州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文书;

(6破案经过、抓获经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具有坦白情节,且认罪认罚,故对王某某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王某某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被告人王某某系在缓刑考验期内故意犯罪,故对其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七条、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敦化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赵红

(院印)

2019年11月4日 

附:

    1.被告人现被取保候审于居住地;

2.案卷三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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