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图木休克垦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兵图垦检刑检刑诉〔2020〕48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527011987********,汉族,中专文化,户籍所在地新疆图木舒克市**镇**团,住新疆图木舒克市**镇**团**连**号。
本案由图木舒克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案于2020年6月8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7月8日补查重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3月16日01时30分许,在图木舒克市**街,被告人王某某醉酒后驾驶一辆**色新N*****号“**”牌轻型普通客车由西向东行驶时,将道路上中间隔离栏撞断,事故造成道路上中间隔离栏损坏,一车受损。经新疆金陆司法鉴定所鉴定:被告人王某某血液样品乙醇含量为179.05㎎/100ml。案发后,被告人王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与被害单位图木舒克市市政管理处达成和解协议,被害单位表示不再追究被告人王某某的法律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王某某供述、鉴定意见、视听光盘等。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醉酒驾驶车辆,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王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将图木舒克市**街隔离栏撞断,但已经将破损部位修复且与被害单位图木舒克市市政管理处达成了和解协议,可以酌定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王某某拘役2个月,可以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图木休克垦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刁黎犁
(院印)
2020年8月4日
附件:
1.被告人已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8699810527;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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