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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危险驾驶案)_旬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旬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旬检公诉刑诉〔2020〕10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24291986********,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陕西省旬阳县**镇**村**组,现住旬阳县**镇**路**楼。

本案由旬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2月39日22时许,被告人王某某驾驶陕G****2号小型普通客车,由洵洲美食楼下往康花园防线行驶,行至102省道212km+200m蓝色风情家居楼下倒车时,不慎将车后停放的陕G****5号普通二轮摩托车撞到,后摩托车车主与被告人发生争执并报警,民警在现场勘查中发现王某某有酒驾嫌疑。2020年1月2日,经陕西省安康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检验鉴定:王某某血液样本中乙醇含量为192.7mg/100ml。旬阳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王某某负本起道路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立案告知书、户籍信息查询表、归案情况说明、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驾驶证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现场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单、无犯罪证明、调解协议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2、证人证言;3、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血液乙醇含量鉴定报告书;5、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辆,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酒后与他人发生争执,具有从重处罚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王某某拘役3个月,并处罚金,如符合社区矫正条件,可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旬阳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吴彬

2020年3月12日

附:

1.被告人:1829156****。

2.案卷材料1册,光盘4张。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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