昌乐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乐检公诉刑诉〔2019〕361号
被告人王某某,曾用名无,绰号无,男性,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7251987********,汉族,初中,企业工作人员,户籍所在地山东省潍坊市昌乐县,住山东省潍坊市昌乐县**镇**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3月8日被昌乐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昌乐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7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7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02月27日21时许,犯罪嫌疑人王某某酒后驾驶车牌号为鲁******的小型轿车沿昌乐县新昌路由北向南行驶至昌乐县美联路口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现场对犯罪嫌疑人王某某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检测结果为157.9mg/100ml。随后将其带至昌乐县中医院抽取血样。2019年03月02日,经鉴定:本案送检的犯罪嫌疑人王某某静脉血中检出乙醇成分,其含量为161.71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3.鉴定意见:4.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昌乐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松梅
2019年7月29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于家中;
2.侦查卷宗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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