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王某某危险驾驶案)_昌江黎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昌江黎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昌江检刑诉〔2020〕29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黎族,1964年**月**日出生,公民

身份证号码:4600311964********,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海南省昌江黎族自治县(以下简称“昌江县”)***镇***村***号,现住原籍,群众,农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19日被昌江县公安局依法取保候审。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16日被昌江县公安局依法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11月30日由昌江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昌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9月20日,被告人王某某驾驶琼***号小型客车由***镇方向往***镇方向行驶,当车行驶至***互通前路段,被路面执勤民警查扣,经酒精呼气检测,酒精含量为129mg/100ml。经鉴定,其血样中乙醇含量为130mg/100ml。

2.2020年11月15日,被告人王某某驾驶琼***号小型客车由***镇方向往***镇方向行驶,当车行驶至***互通前路段,被路面执勤民警查扣,经酒精呼气检测,酒精含量为123mg/100ml。经鉴定,其血样中乙醇含量为117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人口信息基本项查询、到案经过、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扣押笔录、酒精呼气检测结果单、现场呼气照片、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2张、现场抽血照片4张、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违法犯罪记录查询情况、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告知书、发还清单;

2.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3.鉴定意见:海南祥正司法鉴定服务有限公司司法鉴定意见书;

4.现场勘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综合考虑被告人王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具有坦白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王某某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昌江黎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王耀明

书  记  员:郭海韦

2020年12月30日

附:

被告人王某某现羁押于昌江县看守所;

案卷材料壹册,主要证据目录贰份;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