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中市太谷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太检一部刑诉〔2020〕70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7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24291978********,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山西省晋中市太谷区,住太谷区**镇**村,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20日被晋中市公安局太谷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晋中市公安局太谷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2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16日22时10分许,被告人王某某醉酒后驾驶车号为晋K****9的小型汽车,行驶至晋中市太谷区凤仪东街路段,被晋中市公安局太谷分局民警查获。经鉴定,王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17.03mg/100ml。被告人王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
2、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
3、鉴定意见
4、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王某某拘役一个月十五天,并处罚金8000元,并根据财产刑执行情况和社区矫正机构的评估意见可以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晋中市太谷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武鸿鹏
2020年6月1日
附件:
1.被告人王某某现取保候审于晋中市太谷区**镇**村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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