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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危险驾驶案)_普安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普安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普安检刑诉〔2020〕166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性,1969年**月**日,公民身份号码5223231969********,布依族,小学,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普安县,住贵州省普安县**乡**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普安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9月3日被普安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9月25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普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25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2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后已告知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2日,时逢普安县**乡赶集日。上午9时许,王某某驾驶一辆无牌三轮摩托车由家中到**乡街上玩耍。到**街上后王某某将三轮摩托车停放在街边“**塘处”然后上街闲逛。中午12时许,王某某在**乡原**门口街边听到路边有人在议论修高速公路的事,王某某参和并询问路边人是否招小工,在路边闲聊的人走后,王某某接过他人递给他的酒喝了还嫌不过瘾,又在路边卖酒的地摊上买酒喝。酒后,王某某驾驶无牌三轮摩托车往**村**方向行驶,途经**乡**小学路口时,遇到寨邻卢某某要求搭车回家,王某某应允,让卢某某上车坐三轮车车厢后继续朝**村**方向行驶,当其行驶至**乡**坝至**村公路(小地名:**田)路段处时,车辆发生**乡**村**组侧翻并与**乡**村**组人梁某甲驾驶的两轮摩托车发生碰撞,导致梁某甲、王某某和卢某某等三人不同程度受伤的交通事故。普安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出具的第522323120200000062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王某某承担此次道路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梁某甲在此次道路交通事故中无责任。经贵州名鉴司法鉴定中心检验、鉴定,王某某送检血样(检材编号JC-DW-2020-1217-01)中检测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62.55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单、呼气式酒精检测照片、当事人血液提取登记表、血液封存照片、到案经过、谅解书、户籍证明等;2、证人证言:证人梁某甲、卢某某、梁某乙的证言;3、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贵州名鉴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5、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现场勘查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无驾驶摩托车资格证,并在醉酒后驾驶普通正三轮摩托车上路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在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本案中被告人王某某在知道他人报案后,未离开现场,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系自首,同时被告人王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综上,建议判处被告人王某某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人民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普安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蒋贤

2020年10月23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在贵州省普安县**乡**村**组居住,联系电话:1398467******。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起诉书8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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