景德镇市昌江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景昌检一部刑诉〔2020〕109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性,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23221989********,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江西省上饶市**区,家住上饶市**区**镇**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3日被景德镇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景德镇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22日11时00分许,被告人王某某饮酒后(经检测,其血液中酒精含量为88.71mg/100ml)驾驶车牌为赣E****的黑色东风日产牌小型轿车,沿206国道由南向北行驶至昌江区吕蒙乡二亭村红绿灯路口地段时,与程某某同向驾驶的车牌为景德镇E****的黑色飞豹牌超标二轮电动车发生追尾碰撞,造成程某某受伤、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经鉴定,程某某的伤情构成轻伤一级。被告人王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对程某某进行了民事赔偿,取得了程某某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相关书证;2.证人证言;3.被害人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6.勘验笔录;7.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并发生事故致一人受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王某某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景德镇市昌江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程双梅
检察官助理:郑梁
2020年9月23日
附件:
1.被告人王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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