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王某某危险驾驶案)_望奎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黑龙江省望奎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黑望检一部刑诉〔2020〕56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性,198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23241980********,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望奎县,住望奎县**镇**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望奎县公安局批准,于2019年6月21日被望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7月2日被我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黑龙江省望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2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11日15时许,被告人王某某醉酒后驾驶黑M*****号夏利牌小型轿车沿望奎县中央大街由东向西行驶,行驶至望奎县公安局门前路段处时,因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行为被民警当场取缔。经黑龙江省骏博交通事故司法鉴定中心法医鉴定意见:王某某血样中乙醇含量为219.7mg/100ml,属醉酒后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有王某某驾驶的车辆;

2.书证有当事人血样(尿样)提取登记表、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等;

3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黑龙江骏博交通事故司法鉴定中心法医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黑龙江省望奎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金继学

2020年7月23日

附:1.本案卷宗一册。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