枣庄市薛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薛检一部刑诉〔2020〕32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4031982********,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住枣庄市薛城区**镇**村**号。2019年11月26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枣庄市公安局薛城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9日被该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枣庄市公安局薛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0月23日14时45分许,被告人王某某驾驶三轮汽车,沿道路由西向东行驶至薛城区**镇**局南1KM路段依法接受检查时,被执勤民警依法查处。经血液酒精含量鉴定,被告人王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21mg/100ml,达到醉酒后驾车程度。被告人王某某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被告人王某某供述和辩解,视听资料,酒精含量检验报告,查获经过、案件侦破情况说明、驾驶人信息查询单等书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均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枣庄市薛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马利萍
吴瑞雪
2020年3月26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住处(联系电话1866326****);
2.诉讼卷一册;
3.量刑建议书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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