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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危险驾驶案)_栖霞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江苏省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宁栖检诉刑诉〔2020〕667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92年****日生,汉族,身份证号码3213241992********,职高文化,个体户,出生于江苏省泗洪县,住江苏省淮安市盱眙县******单元**室(户籍所在地:江苏省泗洪县********号)。王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9日被南京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京市公安局栖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1月4日3时30分许,被告人王某某酒后驾驶苏A7****小型轿车行驶至南京长江二桥收费站被交警当场查获。经鉴定,王某某血样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72.4mg/100ml。

被告人王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常住人口基本信息、接处警工作登记表、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机动车行驶证、驾驶证及查询结果单等书证;

2.证人季某某、许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南京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出具的司法鉴定检验报告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系坦白,可从轻处罚。被告人王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张嘉菁

检察官助理  徐美玲

2020年12月25日 

 

附件:

1被告人王某某现取保候审于住处(联系电话:1536663****);

2卷宗材料和证据;

3.认罪认罚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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