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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危险驾驶案)_梅州市梅县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梅州市梅县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梅县区检刑诉〔2020〕2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14211985********,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梅州市梅县区**镇,住梅州市梅江区**路**房。2020年5月15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梅州市公安局梅县区分局取保候审,同年9月23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现居住在家。

本案由梅州市公安局梅县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4月20日晚,被告人王某某饮酒后无证驾驶无号牌二轮摩托车由梅州市梅县区**酒店往梅州市梅江区**路住家方向行驶,1时35分许,行驶至梅州市梅县区**路**市场地段时,碰撞到由被害人徐某某驾驶的停放在路边的粤M8****号牌小汽车,造成王某某本人受伤及二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

经梅州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告人王某某的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239.4mg/100ml。为醉酒驾车。

案发后,被告人王某某赔偿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现场勘验、勘查笔录,抓获经过、身份证复印件、协议书、认罪认罚具结书等书证,鉴定意见,被告人供述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并发生交通事故,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王某某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梅州市梅县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杨金珠

2020年9月24日 

附:1.被告人王某某(联系电话1521811****)现取保候审居住在家;

2.移送案卷材料贰册、量刑建议书壹份、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壹份及其他证据材料(详见清单);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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