榆次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榆检二部刑诉〔2020〕108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26281990********,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山西省临汾市安泽县,住山西省晋中市榆次区**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晋中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决定,于2020年5月30日被晋中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晋中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25日21时许,被告人王某某饮酒驾驶车牌号为晋D****8小型轿车行驶至汇通路时被例行检查的交警查获。经呼气式酒精检测,王某某口腔中的酒精含量为151.7mg/100ml。2020年4月26日,经山西栋山司法鉴定所鉴定:从送检的王某某血样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55.4mg/100ml,已达到危险驾驶罪的标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3.鉴定意见;4.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之一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榆次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高鹏飞
检察官助理:刘娟
2020年9月8日
附件:1.被告人现住山西省晋中市榆次区**村。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电子光盘壹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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